新财购〔2021〕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1〕4号)要求,结合我市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际,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我市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结合河南省财政厅安排我市的监督评价代理机构数量和《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新乡市财政局从在新乡市域内从事2020年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6家代理机构作为我市监督评价对象。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代表性项目作为检查项目(涵盖县、区项目不少于40%)。对审计部门2020年以来审计检查所发现的政府采购有关问题将进行延伸督查,并把相关代理机构增加为重点监督评价对象,项目范围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为主。
本次检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2)。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1日至6月20日):
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新乡市财政局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财政部门抽点)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3),分别报送新乡市财政局和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21日至7月20日):
新乡市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由聘请的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组成,分两组共同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相应打分。各县(市)、区被抽查项目应先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检查出具意见后再送新乡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工作组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项目为单位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21日至8月1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12日):
新乡市财政局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新乡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处理处罚信息并报送省财政厅。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3日至9月26日):
新乡市财政局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报送河南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举措,是督促代理机构同质化向专业化发展的方向,是新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探索监管模式,遵循政府采购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在新乡市域从事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对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2020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评和自查并形成自评自查报告,报送财政监管部门,代理项目既有市本级又有县(市、区)级报财政监管部门,只代理县(市、区)级项目的,报相关县(市、区)财政监管部门,报送时间8月31日前,逾期不报或自查不认真的,将列入重点检查范围。被列入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16家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上报自评、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并委托1名专人负责配合监督评价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凡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精准组织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组织得力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抽查项目进行检查,出具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底稿(附相关佐证材料),出具检查意见,于7月18日前报市财政局,同时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公正廉洁,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各代理机构要明确专人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2020年度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本机构相关情况进行自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三)总结提高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监督评价为契机,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及时弥补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力争通过检查对代理机构情况进行更加全面的掌握,及时发现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注重评价结果的总结和运用,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责任主体等措施,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发展。各代理机构通过自查、自评,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将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彻底纠正,对自评的短板予以弥补。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