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工作的通知
焦财采购〔2021〕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1〕4号)要求,结合我市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际,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我市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结合河南省财政厅安排我市的监督评价代理机构数量,焦作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12家代理机构作为我市监督评价对象。根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的代表性项目作为检查项目(涵盖县、区项目不少于40%)。同时焦作市财政局将主动联系本级审计部门,对2020年以来审计检查所发现的政府采购有关问题进行延伸督查,并把相关代理机构增加为重点监督评价对象,项目范围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为主。
本次检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进行开展,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2)。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焦作市财政局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财政部门抽点)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3),报送焦作市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21日至7月21日):焦作市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相应打分,各县(市)区被抽查项目应先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检查出具意见后再送焦作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工作组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项目为单位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22日至8月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13日):焦作市财政局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焦作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处理处罚信息并报送省财政厅。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4日至9月27日):焦作市财政局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报送河南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举措,是督促代理机构同质化向专业化发展的方向,是新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探索监管模式,遵循政府采购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应全权委托1名专人负责配合的监督评价工作(联系表、委托书见附件4),凡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精准组织。监督工作组要依法履职尽责,确保评价工作按时间节点集中时间、力量顺利推进实施。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公正廉洁,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做到评价事项统计上报准时准点。被抽查的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准备资料,准时做好自查上报工作,监督评价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三)总结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监督评价为契机,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及时弥补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注重评价结果的总结和运用,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责任主体等措施,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发展。
附件:1.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2.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
文件清单
3.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报告
4.监督评价代理机构人员联系表及委托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