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预算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人:谷晓良,联系电话:86198006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