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办) 2021-09-22 00:00:00

郑港财〔2021〕52

全区各预算单位、局相关处室:

按照郑州市最新要求,郑州市将在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流程环节中增设“需求管理”模块,采购人须在新增的“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需求管理”模块中录入采购需求相关资料,作为计划备案的前置条件。届时,未完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相关要求的,系统将自动驳回采购计划备案申请,采购人将无法开展后续采购工作。我区将于11月1日正式落实此项工作,现将《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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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word版需求文书范本

2021年9月15    

  • 郑港财【2021】52号-转发采购需求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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