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绩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濮财购〔20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计划备案与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范围
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直预算单位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以下情形外,均应在濮阳市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计划备案:
(一)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未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规定情形。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
(四)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有关厅局已依法进行采购、统一安排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内容
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采购人备案采购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一)格式化菜单填报要求
1.“项目分类”,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为服务、工程或货物,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联系人”和“手机号码”,应填报单位采购专管员完整信息;
3.“是否关联采购意向”,选择是;
4.“项目名称”,按照预算批复规范填写;
5.“交易平台”,选择“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采购预算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报;
7.“付款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填报;
8.“采购内容”中“采购方式”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要求;
9.“代理机构”选择时,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二)项目类型及附件要求
1.
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通过濮阳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化系统备案。附件内容应包含:采购项目说明,包括项目设立的依据、实施的目的、项目应有明确采购预算或资金来源证明资料;货物类项目提供采购货物明细清单,服务类项目提供详细的采购需求及价格编制依据,工程类项目提供工程造价明细清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需求应明确采购标的及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供应商资格应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2.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计划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拟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提交方式变更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材料后进行计划备案。提交资料应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计划备案。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应先按照《濮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濮财购〔2017〕11号)要求,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办理采购进口产品报批,提交经市财政局核准的材料后进行进口产品采购计划备案。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次数
各预算单位按照系统设置的最底级品目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同一品目的备案不受次数限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等除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备案
(一)合同签订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职责。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二)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补充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合同备案范围和时限要求
1.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濮阳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备案公告。未能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须进行合同备案。
4.为加快政府采购进度,压缩各采购环节流程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濮阳市政府采购系统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进行备案。
5.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五、其他要求
1.市直各预算单位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切实做到“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切实做好意向公开、确定采购需求、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等工作。采购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资料,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系统相关操作工作。
2.全面推行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10-30%的预付款。在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前提下,可最多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