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参加焦作市市直政府采购活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提供资格承诺,不再提供资质材料,主要包括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三、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1.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2.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抓好落实。
附件:焦作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焦作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