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确保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通知

新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1-12-27 00:00:00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建设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现就严格政府采购执行、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确保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典型负面做法

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坚决避免政府采购领域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二)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三)违反《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四)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作为资格、评审因素,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条件;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先做后采”“先建后招”“边建边招”等先让供应商实施后走采购程序的行为;

(九)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和保证金等事项;

(十)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单位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二)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限制代理机构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此工作是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权利。

(二)注重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展现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为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增强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对违纪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认真梳理风险点,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平竞争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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