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财购〔2020〕2号
关于印发《浉河区政府采购文件歧视性和倾向性禁止条款清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浉河区政府采购文件歧视性和倾向性禁止条款清单》,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条件。
(一)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 限定供应商的企业性质,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3.限定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
(二)设定供应商规模条件为资格条件。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2.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3.招标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复杂、苛刻,以装订、纸张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供应商投标;
4.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奖项;
5.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颁发、发布的入围名录名单或名录库;(涉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除外)
6.将协会、行业、商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标准,将技术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标准;(有其他特殊要求除外)
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要求;
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在允许进口的采购项目中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的;
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10.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11.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招标文件中采购标的与提出的等级要求不相符的;
12.限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的;
13.设置的资格标准与履行合同无关;
1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限制或者排歧视待遇的。
二、采购需求。
(一)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排歧视待遇的。
1.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2.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告;
3.一个采购项目或标段中,核心产品重要的技术参数打“*”号的地方在5个以上,其他非核心产品重要的技术参数打“*”号的地方在2个以上;
4.要求赠送物品、物件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5.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值(特殊需求或订制类货物除外),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6.设置家具、订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的不合理交货期限;
7.设置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匹配(业绩金额要求为采购项目规模30%以上的);
8. 无特殊需求,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的;
9.苛刻的付款条件;
1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11.苛刻的验收办法。
(二)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未明确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1.指定专有的专利证书;
2.暂定、指定、特定品牌(含配件);
3.指定某一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4.要求原装进口;
5.要求提供指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定检验检测日期的检验检测报告(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四)未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五)未明确样品标准。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明确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二)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投标报价设定最低限价。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1.将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或地域性业绩、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2.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入围目录名单或奖项作为评审条件的(有特殊要求除外)。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限定经营年限作为评分因素;
2.将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3.同一评审因素中对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4.对同一指标,在不同评审因素中重复加分或扣分;
5.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6.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7.在允许进口的采购项目中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的;
8.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浉河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