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浉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2021-12-30 00:00:00

浉财发【2020】21号

关于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的通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和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推进我区营商环境改善,现针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重点环节工作提出以下改进要求,各部门在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活动的同时,要确保以下重点环节优化到位:

一、 关于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一)采购文件中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

(二)采购人应将预留采购份额落实到位,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部门预算单位至少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采购预算总额的20%。招标文件需列明“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只面向小微企业”,并规定为资格条款。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方面

2019年8月1日起,我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10月1日起,提供招标文件下载的不再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用;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政府采购结果确定方面

(一)采购人要确保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需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公告,采购文件需同时公告。

(三)采购人需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商签订采购合同,争取压缩为10日内签订合同。

(四)采购人要提高合同签订效率,低价不能履行合同的,要及时报财政部门处理,防止恶意竞争扰乱市场行为。

四、合同管理方面

(一)采购人需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公告。

(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需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告浉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五、给予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支持方面

各采购单位需及时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备案,以便银行抓取采购系统合同信息,给予中小微企业合同融资,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中标企业合同融资工作。

六、合同货款支付方面

(一)采购人需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小组验收。

(二)采购人要提高履约及验收效率,要压缩验收合格后提交付款申请(争取5个工作日内)。

七、质疑答复方面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争取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强化采购人责任方面

各部门、各单位单位要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避免突击采购、临时采购。要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前期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小组应严格按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经小组全体成员签署同意意见。

九、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台帐

区直各单位、各部门需做好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台帐,具体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中标金额、中标企业、企业性质(是否中小微企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联系人、企业联系电话,开标时间、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合同签订时间、提交合同备案时间、是否按合同约定付款(是/否)等信息,请将招标项目付款凭证复印件或原件图片单独归档,以便监督检查。

十、落实责任方面

各单位、各部门应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浉财发【2020】21号——关于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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