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浉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2021-12-30 00:00:00

                                  浉财购〔20214 

                        浉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直各部门、各单位: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自 2020  9  1 日起施 行,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营商环境,现拟定了《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管理 办法》

                                                         浉河区财政局   

                                                           2021  8  8


附件 1

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

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 中小(含微型)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我商环境,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纳入政 府采购监管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机关、事业单 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 查。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 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 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 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 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 超预算开展采购。采购单位在启动采购活动前要确保资金落实。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 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 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 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 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 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 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 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 满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 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 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 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 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 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 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 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 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 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 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 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 30日内确认 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 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 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31 日前将上一 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信 阳市政府采购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 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收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 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政府采购领域或法规之外的 纠纷和投诉不属于接收范围。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投诉 事项进行处理,投诉事项成立的,可向采购人下达支付通知书, 采购人应按通知书及时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 务,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阳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 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 限制措施。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建立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 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纳入单位内控制度。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 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 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 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 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 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 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 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 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 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 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 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9  1 日起施行

浉财购【2021】4号-《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浉财购【2021】4号-《浉河区政府采购领域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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