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的通知

汝州市财政局 2021-12-31 00:00:00

[点击下载]汝财〔2021206号

汝州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规范代理行为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有关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从业规范

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学习,提升执业水平;应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职业道德等。

2.依法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者非法利益。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3.制作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核实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对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中不明确、不完善或者不合理的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要求其在合理时限内作出调整和修订。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当明确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当载明全部实质性内容、无效投标(响应)条款和法定废标条款,应当提交采购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依法发布采购公告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发布采购  项目信息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5.提供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公告规定提供采购文件。如需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法定时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文件接收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6.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应邀请采购人的经办人员或监督人员全程参与,并签字确认、留存影音录像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开标当天通过随机方式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启动采购程序。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宣读工作纪律,检查文件密封情况,有关情况记录应当由在场投标(响应)供应商代表或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受到质疑和投诉的采购活动,相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进行答复并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有不正当利益输送、提供虚假材料、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代理机构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时,追究代理机构相关责任。

7.规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  托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应于规  时限汝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

8.协助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采购人如需代理机构协助  其完成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进行约定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及时协助采购人组织和完成履约验收。

9.做好采购档案保存。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降低采购交易成本

1.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

2.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代理低于当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时鼓励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做好代理机构评价管理

1.切实做好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每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代理机构评价”栏目中对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从业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价信息应公正、客观、真实。

2.强化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定期对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代理机构在从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按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进行公示。

3.加强日常在线监管。财政部门充分开展日常在线监管。认真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常态化抽查定期抽查等工作。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或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4.建立完善信息通报机制。财政部门及时通过汝州市政府采购网”对上年度代理机构业务完成监督评价情况进行公示,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提供考信息。财政部门在投诉案件办理中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在汝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

 20211122日

  • 附件.pdf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