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汝州市财政局 2021-12-31 00:00:00

[点击下载][点击下载]汝财2021〕231号

汝州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通知

预算单位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与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实际,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采购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体会《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内容要求,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落实政策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明确扶持范围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预留采购份额

采购人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参照《办法》第六条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

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强化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加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同级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采购人未按照《办法》要求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1日    

  • 附件2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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