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购〔2022〕9号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实 施方案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切实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积极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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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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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采购预留份额。
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预留份额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二)加大价格评审优惠。
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 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 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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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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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保证金管理。
在我县已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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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采购人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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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
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省、市、县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和备案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保障供应商及时便利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三、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以及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最新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文件制作,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按照要求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含招投标工程项目),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各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项目执行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时反馈清理情况。
各单位要立即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和文件及时清理废止,切实将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二)按时报送预留份额。
各预算单位应当尽快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含招投标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确实符合《办法》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三)定期报送执行情况。
自2022年7月份起,各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包括前一阶段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评审优惠情况、采购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四)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对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理。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6月28日[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