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办) 2022-06-10 00:00:00

 

郑港财〔2022〕39

全区各预算单位、各相关市场主体:

今年以来,中央、省、市多次召开稳经济促增长专题会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经济促发展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航空港实验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制定、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相关优惠政策作出明确的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国发〔2022〕12号、财库〔2022〕19号文件各单位务必坚决执行本通知是各级出台的稳经济促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组成部分,各级预算单位、代理航空港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依法合规贯彻好各级政策和本通知要求根据采购需求科学制定预留份额、科学编制并报审采购文件,及时、完整、全面、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开标时要做好预留项目的资格审查工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提升评审工作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识别能力和运用能力。

二、坚决执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消除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提高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文件中不得无故拒绝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以保函的形式代替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对于非预留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20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含)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超过200万(含)的货物服务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确保提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四)加快合同支付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拖欠中小企业合同款项,政府采购项目无分歧账款要应清尽清。2022年7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前首先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落实申请财政指标,避免计划备案无法挂接指标导致备案失败,确保新备案项目资金来源得到保障,采购单位要在合同履约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提交支付。

三、保障措施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把具体要求贯彻到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环节中去。区各预算单位要立即按照以上要求调整全年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预算单位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表》(见附件于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办)522房间。

(二)发布采购公告前要将采购文件word版本发送至航空港实验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箱(gqzfcg@163.com)备案,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各单位调整后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表执行未报送或报送未达预留份额的暂停其政府采购活动

(三)区财政部门将对每个采购项目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没有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预算单位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并进行全区通报,对没有落实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预算单位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表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 附件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预算单位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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