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科:
按照省财政厅工作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不得收取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预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二、做好质量保证金清理整改。各县(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要全面排查政府采购中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问题,各预算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对2021年以来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合同支付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或支付相关供应商;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在签订合同中列明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将未支付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三、按时汇总上报清理工作情况。7月10日起,市、县(区)财政部门将逐一核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补充合同备案和违规质量保证金的清理情况。未依法备案的(政府采购法47条: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理,并通报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各县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县区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各部门预算管理科汇总所服务单位的清理情况,于7月14日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四、建立清理长效机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杜绝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行为;将质量保证金收取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检查范围。主动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市财政局于2022年6月28日起开设举报邮箱hbzfcgb@126.com,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邮箱反映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情况。
鹤壁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