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息县政府采购
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营造我县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管理和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审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息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采购人、代理机构禁止行为
2.评审专家禁止行为
3.供应商禁止行为
息县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
附件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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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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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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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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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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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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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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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仅适用采购人) |
超出采购预算;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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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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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公开采购意向 |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 |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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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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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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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规定设置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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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依法设定评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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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依法设定评 |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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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依法设定价 |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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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规定组织 |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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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录音 |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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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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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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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依照政府采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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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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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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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违规泄露信息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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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
未依法依规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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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
未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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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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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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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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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及时签订合同 |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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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合同内容不完整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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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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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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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及时支付资金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附件2:评审专家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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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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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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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审前禁止行为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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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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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
附件3:供应商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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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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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存在关联关系 |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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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公平竞争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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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恶意串通 |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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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依法依规签 |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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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法依规履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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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监督检查和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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