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试行)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供应商负担,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部分内容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推进步骤
从2022年4月1日起,我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采购文件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供应商资格实行信用承诺制,不再前期审核供应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适用对象
参加我县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活动的供应商。
三、信用承诺内容
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五、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默认开标前18个月内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连续6个月纳税证明);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默认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中就具体时限和具体资质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供应商自主核对进行承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资格审查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四)采购文件未约定适用信用承诺的。
七、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息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息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