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组成人员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二、审查主要内容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二)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
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 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 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 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5、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
容。
三、相关要求
1、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2、各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3、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泌阳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