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办) 2022-08-22 00:00:00

 

郑港财〔2022〕65

全区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河南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区内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安排部署并结合2021年度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情况为切实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我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2.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

1.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2.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

3.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

4.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郑港财〔2019〕38号)

自2019年8月1日起全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同时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港财〔2020〕56号

(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郑港财〔2022〕26号)

将“违规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列为采购人不履行主体责任、社会代理机构扰乱采购秩序行为明确要求予以整改。

二、明确事项

(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不得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采购人不得违规收取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也不得通过其它名义变相收取供应商押金、质量保函等作为约束货物和服务质量的手段。

(二)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确因项目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且收取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事后不得要求提交

(三)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且无合同纠纷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退还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区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参照执行。

(五)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供应商违反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积极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并将违约情况上报至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及时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纳入诚信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等问题是做好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予以落实。

(二)落实整改。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已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若发现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已签订合同的,及时向供应商退还相关费用。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在签订合同中列明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将未支付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区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强化监管。财政部门对落实情况将随机开展相关检查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回访调查,进一步完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收费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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