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财〔2022〕74号
全区各预算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巩固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对参与区政府采购企业的保护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提升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决定对我区政府采购领域影响公平竞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切实保护企业自由参与政府采购
持续清理取消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行为,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外地、外资企业的行为;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知情权
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告知机制。重点核查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对未中标(成交)的企业,以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参与评审但未中标的,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维护企业公平竞争
持续清理取消通过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托交易“大数据+联合惩戒”模式,加强串通投标预警行为。重点自查各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注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
(四)杜绝没有法律程序的前置程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五)采购文件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或者答疑过程中,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项目单位自查
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期间,全区各单位要结合所选用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单位2021年至今全部政府采购项目的全面自查和清理,对照以上五个方面对本单位2021年至今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按“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自查自纠汇总表(见附件)”填报加盖公章后于2022年10月18日前报财政审计局(金融办)522室。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
2022年10月19日到10月22日,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办)将根据各单位的自查和清理情况,选取部分单位和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重点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将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网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检查工作结束后,以上检查范围将纳入我区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公平竞争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单位在制定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避免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防止出现排斥、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