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在我市的执业情况。检查对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从2021年在新乡市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1家作为我市监督评价对象。
二、评价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评价工作按2021年度评价标准开展。根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代表性项目作为检查项目(涵盖县、区项目不少于40%)。对审计部门2021年以来审计检查所发现的政府采购有关问题将进行延伸督查,并把相关代理机构增加为重点监督评价对象,项目范围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主。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年9月通知下发之日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9月20日至9月29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财政部门抽取)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并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见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9月30日至10月25日):新乡市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由聘请的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组成,分两组共同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相应打分,并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项目为单位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挥本级财政部门监督主体责任,对本级项目检查情况参与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现场确认阶段(2022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与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并组织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同时财政部门将适时对代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沟通。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2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新乡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并上报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2021年度在新乡市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对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评和自查并形成自评自查报告,按时报送至市财政局。被列入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11家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上报自评、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并委托1名专人负责配合监督评价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凡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精准组织
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和督促,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集中时间、力量顺利推进实施。各被抽查的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准备资料,自我评价要刀刃向内,真实有效;准时做好自查上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三)总结提高
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发展,近年来全市持续开展了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为我市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常见问题工作中仍没有得到彻底纠正。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监督评价工作积极引导各级采购当事人充分认识和担负起主体责任,重视检查结果的总结和运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