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近期,国务院在开展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中,发现某省部分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作为典型问题之一进行通报。为切实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收取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采购人不得收取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预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二、做好质量保证金清理整改。我区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政府采购中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问题,各预算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对2021年以来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合同支付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或支付相关供应商;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在签订合同中列明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将未支付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区直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于2022年7月7日前报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加强对质量保证金收退的监督检查。区级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日常监管,并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清理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浉河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浉财购〔2022〕12号——浉河区财政局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