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积极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县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最新要求,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提高采购份额预留。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二)加大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 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
(一)优化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取消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禁止收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预算单位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条款,或者采购合同中预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中小企业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情况等,要求供应商应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应在合同备案通过、具备约定支付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首付款比例。对于未实行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首付款从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条件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自收到发票或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对于中小企业原则上自收到发票或验收合格后2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我县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保障供应商及时便利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
三、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文件制作,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按照要求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监督方案落实。同时,县财政局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则嵌入采购管理系统中。主管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项目执行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立即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和文件及时清理废止。县财政局要积极协调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清理本地区招标文件、交易系统中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相符的做法,切实将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县财政局、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抗行指导等方式,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抄送给本级审计机关。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