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财〔2023〕34号
全区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点击下载]
2023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区内优化营商环境“一统十联”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和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绩效。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绩效是指在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完整性,根据日常配合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权重为80%,日常工作绩效权重为20%。项目绩效评价中报送项目不唯一的,取算数平均值后乘以权重。 第三条 航空港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协调指导、监督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办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政府采购结果与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数据统计及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营商环境建设优化措施落实情况、政府采购之家活动参与情况等; (七)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5(含) -100分为优、85(含)-94分为良、60(含)-84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预算单位全覆盖自评,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填报自评表或者撰写自评报告;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财政部门选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各预算单位还需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选择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自行组建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建的评价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得分结果是衡量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财政部门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现附件3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政府采购日常管理绩效评价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依据,并与区优化营商环境“一统十联”办公室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政策变化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3.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中严禁出现的情形 4.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绩效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