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具体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应包括采购人与供应商权利义务、合同内容、交付时间、验收要求和程序、明确具体付款条件与支付方式、供应商账户信息、违约赔偿和处罚程序、争议处理、签订日期等内容。采购人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合同当事人其他有效约定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三、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需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合同管理”模块,填写合同基本信息,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提交的合同基本信息及上传资料进行审核。上传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予公告。合同备案通过后,方可办理项目款项支付。
六、合同备案存在以下情形的,财政部门审核不予通过:(1)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不致的;(2)合同内容未包含具体采购清单或服务要求的;(3)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4)未明确约定支付条件;(5)未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的;(6)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7)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8)落款不完整的。
七、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关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若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手续,达不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依据上述要求自行协商办理追回采购事项。
八、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采购合同约定经验收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每次支付采购资金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将验收资料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证明材料,采购合同未约定的,采购人可以直接支付采购资金。但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不包括按规定已支付的款项或合理比例的预付款等):
(一)采购项目合同约定应验收但未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三)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四)合同履行中未订立补充合同或未按规定条件及标准订立补充合同的追回采购部分。
太康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