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财〔2023〕82号
全区各预算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氛围,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一统十联”工作走深走实走细,深入开展对标先进对标国际打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补短板、促提升,推动全区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改革“136N”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持续扩大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40%以上提高至50%以上;非预留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价格扣除比例维持20%(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扣除比例维持6%)不变,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即日起,年初预留比例低于50%的各单位,要结合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但仍未开展的项目,加大该部分项目预留中小企业的比例,使全年预留份额实际执行比例大于50%。
自2024年起,各主管预算单位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每年1月31日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项目执行情况”的规定,按时发布执行情况公告。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预留比例按照此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比例
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比例,将比例提高至合同款的40%以上,对中小企业为60%以上。
货物项目和一次性服务项目等不应跨年的项目应在计划备案时全额确保100%挂接指标;对于确因采购需求和合同特点,需跨年、当年按进度支付项目,确保指标挂接60%以上,非预留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允许挂接40%以上,但采购文件合同文本中要规定若中小企业中标(成交),则首付款为60%以上,补齐指标后再按此规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跨年按月(季)付款项目按分摊比例据实挂接当年指标额度。
三、提升合同支付效率
缩短政府采购合同款项支付时长,达到合同支付条件且指标挂接充足的,应当立即在政府采购系统提交支付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各采购单位要简化办公会审议、签批等报账支付流程,充分发挥“郑政钉”、OA系统等远程呈报方式的便捷性,试行“发票容缺办理”制,使用样票呈报签批,确保具备支付条件再通知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替换样票入账。支付完成后,扫描发票、审批表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存档备查,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督导台账,与区督查办联动督导各单位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的及时性。
四、持续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须降低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4%,单价合同、费率合同等其他没有合同金额的政府采购合同,以该项目预算金额或标的金额为基数。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约合同甚至确定中标成交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若收取保证金,采购文件中要规定相应保证金的各类收取方式,以及退还方式和退还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五、大力营造公平竞争氛围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清除隐形门槛和壁垒。
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1.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发布采购意向;
2.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未充分体现采购需求内容;
3.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4.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股权结构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5.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7.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审标准,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8.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9.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0.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1.被相关单位或个人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被干预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1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13.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14.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15.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分值和价格分;
16.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7.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超标准收取涉企保证金,未按规定及时退还涉企保证金;
18.如收取履约保证金,不接受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
19.除小额度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0.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21.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以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申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豫财购〔2021〕6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的电子化运行机制,建立大数据分析预警机制,通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频次、中标(成交)几率、报价情况、履约情况等,对供应商诚信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对固定群体多次同时投标、轮流中标、屡投不中、多次弃标等异常现象及时预警,重点跟踪。要加强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对比分析,提高投标(响应)文件雷同、异常一致、规律性报价等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围标串标的预警与防范,为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快构建与政府采购大市场相匹配的监管模式
采购单位建立健全采购需求内部管理机制,采购需求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采购公告发出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自主进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并将采购单位法人(负责人)签字、加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公章的《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和政策功能审查表》PDF扫描件连同采购文件word版本发送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箱(gqzfcg@163.com)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录入全年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监管台账和“信用郑州”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归集,并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政府采购网公示。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