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23〕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专家入库管理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注册,需上传的申请材料至少包含以下四项:
(一)本人签字的《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奖励表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品目,申请三级品目最多为两个,三级以下品目最多为六个(须在两个三级品目中),原则上不得跨专业选择评审品目。
根据省财政厅最新规定取消专家入库经济、技术、法律的类别划分,按照87号令规定统称为评审专家。新注册专家应按照其从事的相关专业选择对应的评审品目,已启用的经济、法律类专家要及时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进行评审品目的维护。评审品目新增咨询服务、商务服务,原经济、法律专家可以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选择对应的评审品目
平顶山市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初审,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网上复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需参加在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二、规范评审专家抽取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三章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合理确认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法合理提交评审专家抽取需求。回避单位除项目承接代理机构、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外,不得随意添加其他单位,恶意扩大屏蔽范围。专家专业类别选择应以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为准,不得随意缩小选择范围。
三、加强专家履职评价
评审专家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职责,不得出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同时,被随机抽取到并确认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评审工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参加的,应提前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并说明原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评审专家日常履职评价。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进行评价。
四、强化专家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义务,并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专家应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宜,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应按照标准获取劳务报酬,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挟并索取超额劳务报酬。如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的,视同在评审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单位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向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