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财购〔2024〕6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氛围,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使用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时,非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变为紧急性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社会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对因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变为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适用本条款。
对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财政部门备案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采购人只需要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进行采购计划备案,相关材料在“附件信息”栏上传备查。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财政部门审批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开展以下程序:
(1)唯一性论证。对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组织3人以上(含3人)熟悉采购项目的专业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唯一性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鹤壁市政府采购协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依法依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具论证意见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论证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合理,明确项目具有唯一性的依据、理由和结论,论证意见模糊及理由不充分的,视同不具备唯一性采购条件,不得作为审批依据。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2),由专业人员或咨询专家手工填写。
(2)单一来源公示。采购人在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前,应按照规定格式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进行公示(见附件3),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采购人应及时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公示情况与采购申请一并报市财政部门。
(3)单一来源项目协商。采购人对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对采购标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协商,并编写协商记录(见附件4)。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对协商结果进行确认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单一来源采购成交信息结果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公告成交结果。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县区采购项目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1.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说明或预算批复文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地址,对采购标的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对调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
3.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打印;
4.专家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分别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论证意见(见附件2);
5.公示情况。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情况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公示,公示期内是否收到异议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
6.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
7.涉及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应当提供原采购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应当提供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的证明材料或市政府的认定意见;
9.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供国家保密部门或部门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事项的证明文件;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需提供1至6项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采购人需提供1、2、6、8项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的,采购人需提供1至7项资料。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秘密或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需提供1、2、6、9项资料。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的依法予以批复,采购人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在“附件信息”栏上传本通知中“单一来源项目的申请”所要求的材料备查(含市级财政部门盖章的扫描版批复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不予批复的理由。
专业人员或咨询专家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要求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变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采购活动开始前;二是公开招标失败后。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1.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需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县区采购项目还需同级财政部门初核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说明或预算批复文件,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
(2)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采购活动开始前)(见附件5);
(3)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
(4)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采购人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需将以上材料在“附件信息”栏上传备查。
2.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需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县区采购项目还需同级财政部门初核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公开招标失败后)(见附件6);
(2)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3)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应商质疑、投诉,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
(4)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
(5)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
(6)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提供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截图及公示期内是否收到异议的证明材料;
(7)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采购人在河南省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需将以上材料在“附件信息”栏上传备查。
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确因项目的特殊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符合条件或者愿意投标的,可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且不得对原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市级和各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核准,依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
本通知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1.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2.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论证前采购人应向专家提交《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书面报告》和国家鼓励进口产品的相关文件、属于国家明令限制的进口产品需提供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提出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按照规定格式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应当为从事本行业且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其论证专家应当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3.国产同类产品可以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提出申请。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县区采购项目还需同级财政部门初核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主要用途、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理由;
2.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公开;
3.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4.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
5.采购需求调查。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采购人应当对拟政府采购的进口产品开展需求调查,对调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市场调查结论;
6.《鹤壁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7);
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与国产同类产品比较表》(见附件8);
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9);
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10);
10.进口产品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见附件11)。
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第1至9项材料;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第1、2、4、5、6、7、8、9、10项材料(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国家科技部的意见);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第1、2、4、5、6、7、8、9项材料,如提供第10项材料的可不提供第8、9项材料。
采购人在河南省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需将以上材料在“附件信息”栏上传备查。
1.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的依法予以批复,采购人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分网”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在“附件信息”栏上传以上材料备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不予批复的理由。
2.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3.采购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申请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
(一)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违法行为。
(二)主管预算单位加强采购执行管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归口管理,从严审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三)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交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变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1.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表[点击下载]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点击下载]
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模板[点击下载]
4.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点击下载]
8.采购进口产品与国产同类产品比较表[点击下载]
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情况登记表[点击下载]
10.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点击下载]
11.进口产品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点击下载]
鹤壁市财政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