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转发《郑州市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5-05-19 00:00:00

区内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现就我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前收入。

二、专家评审收入申报纳税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表》中书面明确。

三、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四、评审专家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五、评审劳务报酬经费优先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以支付的,可以通过统筹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一般性项目支出解决。

六、经专家签署的《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表》原件,如为采购人支付,由采购人纳入会计凭证;如为代理机构代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原件一般由采购人纳入会计凭证,代理机构可使用采购人署章后的复印件作为会计凭证。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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