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范政府采购重点环节操作要点的通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5-12-05 00:00:00

郑港202547号

全区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和优化营商环境措施,防范政府采购重点环节执行风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范政府采购重点环节操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24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范政府采购重点环节操作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和优化营商环境措施,防范政府采购重点环节执行风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豫财购〔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要点。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航空港区各级预算单位按照市级(不含郑州市)标准,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豫财购〔2020〕4号)。现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为50万元,工程项目为60万元;现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如有更新,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标准执行。

)政府采购方式

目前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主体

1.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区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交通枢纽局、科工局、招商部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

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由区财政金融局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采购人主要职责

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对全过程负责,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2.编制预算。主管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财政金融局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财政金融局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一般仅指一级预算单位。

3.确定项目属性、细化采购标的,发布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最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目录无法确定的混合属性项目应逐项、逐个标的确定采购标的目录编号及标的属性,竞争性磋商按照金额比重原则确定,招标项目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混合性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的属性。预算批复后及时发布采购意向。

4.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并由主管预算单位实施审查。采购需求应当完整、合规、明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5.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6.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7.编制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8.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应全面准确地发布采购公告,并合规进行澄清或修改。加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资金支付进度,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9.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依法依规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评标过程中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10.确定中标、成交。采购人应在评标结束当天发布定标确认书,并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不得拖延,并保存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凭证。

11.签订合同并公告备案。采购人应当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公告及备案。

12.履约验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交付或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13.在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负责潜在供应商的询问予以答复,并积极与代理机构共同处理质疑、配合财政金融局处理投诉。

14.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金融局报告

(二)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除履行与采购人相同的职责外,另需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开标、评审环节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2.公平、合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依规答复询问、书面答复质疑并配合财政金融局处理投诉。

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是否列入否决投标情形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要求评审委员会认定“否决相关投标”和“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以便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后及时报告(或由采购人代为报告)财政金融局。

5.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的,以及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金融局报告。

(三)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

1.依法履行对采购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预算审核批复并监督预算执行、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方式变更批准、合同备案(含合同变更)、中标结果变更备案、当年预算金额异常变更确认以及实施计划备案。

2.依法履行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人员、代理机构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执业监督检查;对各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3.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4.实施行政处罚。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6.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培训。加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和专业化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采购专业化水平。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的运维管理和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库的注册、管理与应用。着重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的功能,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政府采购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2.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的电子化运行机制,建立大数据分析预警机制,通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频次中标成交几率、报价情况、履约情况等,对供应商诚信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对固定群体多次同时投标、轮流中标、屡投不中、多次弃标等异常现象及时预警,重点跟踪;加强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对比分析,提高投标响应文件雷同、异常一致、规律性报价等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围标串标的预警与防范,为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

3.研究并优化交易环节评审的流程,使之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更加匹配适时按照不同政府采购方式的评审规则,增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差异化的评审机制和流程。

4.打造和谐稳定的评审工作环境。为政府采购实施主体提供“招投开评定”全过程“数智化”服务,持续提升系统承载力、使用便捷度、系统兼容性、交互体验感和智能化程度,保障评审活动具备必要的条件。依法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项目录音录像由交易中心负责录制保存并依据相关办法管理。

5.其他职责。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资格预审与开评标现场配合管理和见证服务;负责项目评委和中介机构现场考核交易有关业务数据统计、汇总,协助财政金融局处理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以及投诉。

三、政府采购重点环节及操作要点

政府采购的全流程包括需求确定、采购实施、履约付款、或有情形四大环节,细分为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备案、合同签订及备案公告、履约验收等11个子环节,操作要点如下(详见附件):

(一)需求确定环节

1.预算编制

1)按时编制。每年1011月,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金融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同步列出或标记政府采购项目)。

2)无预算不编制。采购人应当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项目支出表中逐个项目选择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批复不得开展采购,各采购人要遵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没有预算保证的前提下不得签订履行期限超过1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3)规范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禁止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对经过批复的部门预算,采购人应当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同一个预算项目指标不得同时超额保证多个采购项目,不得以“预算打包”为由混淆预算使用。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并于每年1月报送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表》。

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在招标工程、非招标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中要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且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须大于50%;其中预留小微企业部分份额要达到预留中小企业部分的60%以上。

2.采购意向公开

1)发布采购意向需提前确定项目名称,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更改。采购意向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原则上各采购人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一次性公开本单位年度所有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意向。

3)新增采购项目以及需要临时履行采购程序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开。其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计划备案30日公开

3.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1)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主管预算单位结合采购需求工作实际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采购需求确认,细化采购标的,明确采购项目属性、标的品目和采购需求,区分政府采购招标工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工程,并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应当尽量提前,其中项目属性确定、预算金额、标的品目等涉及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应当在编报部门预算前予以考量,最晚于开展项目计划备案时形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书》,并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查后,形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简称“采购需求四书”)。

3)采购需求编制应当认真、科学,融入细致的市场调研和需求调查,不得脱离实际,流于形式。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确定过程和结果负完全责任。

4)采购需求不得违反规定以各种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所在地或者供应商及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5)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其调查范围不应局限于1000万元金额标准,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之规定,认真开展需求调查。

6)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服务等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如通用设备、物业服务项目等,不得千篇一律采用综合评分法。

4.计划备案挂接指标

1)采购人对计划备案中填报的项目属性及所有信息和附件负责。

2计划备案录入时,在采购内容栏目上传代理协议盖章版pdf彩色扫描件。

3涉密采购项目无需计划备案。

4)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送至预算一体化系统挂接指标后备案完成,自动生成采购编号跨年项目第二年年初要重新确认当年财政预算金额并挂接第二年指标每年如此方可支付

(二)采购实施环节

1.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1)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前采购人应当认真审核确定,一经发布,不得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2)准确设定落实采购政策的资格条件

预留中小企业项目(含预留小微企业项目)要在申请人资格条件中设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并与主管预算单位统筹的份额保持一致。

3)落实非预留中小企业项目执行评审价格优惠

对于工程项目,未预留中小企业项目要执行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有小微企业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符合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协议金额占比30%以上,下同)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价格扣除1%2%。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小微企业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对有小微企业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符合相关规定的大中型企业,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对于货物、服务项目,未预留中小企业项目要执行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20%;对有小微企业联合体协议或分包协议符合相关规定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价格扣除6%。

上述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工程项目执行绿色建材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执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时,要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节能、环保政策执行标准,执行绿色建材采购管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5〕4号)执行,将使用的建材属于《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确保应采尽采明确为“可选类”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区科技工信局、建设局的相关要求,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但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建材种类的40%。

5)合理确定代理费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代理费用,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采购业务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在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明示,收费标准不能简单引用行业基准价格。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与代理机构进行谈判,实事求是、厉行节约,避免价格上浮,并将代理成本分析、谈判记录作为代理协议的附件,框架协议项目不得按征集供应商个数计算代理费用。

执行行业协会基准指导价的,要对行业基准价格中未明确的取费基数、浮动比例、最低收费标准等进行明确,使不同投标人通过该标准能够计算出一致的代理费金额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除单价项目、费率项目、框架协议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使用中标金额作为取费基数,且不得上浮。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上浮的以及项目金额过小需使用代理费保底价的,应当以项目为单位,不得以投标人个数为单位,由采购人将认可该项目特殊性、难度、额外代理服务内容的原因、依据、保底原因、代理成本分析等形成专项报告作为代理协议的附件,并摘录核心内容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着重提醒投标人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该代理费用。

6)编制采购文件时,评标(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下限提高为4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下限提高为20%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除外)。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组成评审委员会

1)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3)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派本单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采购项目需求、市场供给情况和采购文件内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和监标人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选派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担任,且不得为同一人。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3.开标评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四十五条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履行职责。

4.确定中标(成交)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结果。

2)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交易平台点对点通知等切实可行的途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具体通知方式及所需地址信息,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确保切实可行;使用平台通知方式告知的,还应当载明平台详细模块入口或界面等查看通知的具体途径。

5.合同签订及备案公告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合同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不得以法务审核为由篡改采购文件、合同文本实质性条款,法务审核环节应前置,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时予以审查。

2)合同签订落款日期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录入合同基本信息并上传合同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彩色扫描件进行合同备案及公告,公告后及时关注审批进度,因不合格被退回的,退回当天应当修改完毕后重新提交。

3)合同备案录入的基本信息应当与纸质版合同信息保持一致;主文件应上传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清晰无缺页的合同扫描件,附件上传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数据应当体现节资率,即实际采购金额应小于采购计划金额。

(三)履约付款环节

1.履约验收

1)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不得超预算或超标准(原合同金额的10%)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标的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或履约结束后不得签订补充协议。

2)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履约验收要严把数量关、质量关,对供应商未履约部分、质量残次或履约验收不合格的,要主动依照合同规定追责或核减金额,不得知情不报协助供应商隐瞒。

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在验收结束(以报告日期为准)2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公告。

2.支付资金

1)验收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合同管理模块提交支付申请并上传发票提交后支付令自动推送至预算一体化系统开展审核支付。

2)合同无特殊规定的,采购人应于履约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严禁拖欠;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四)或有情形环节

1.质疑答复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并做好质疑函接收回执等佐证材料留存。

2)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均应予以答复,答复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并留存通知与送达的书面佐证材料。

2.配合投诉处理

1)财政金融局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情况处理。

2)被投诉人应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金融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政府采购投诉成立且处理完毕后,涉及采购人责任的,财政金融局依规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理,分别就违法违规事项开展行政处罚和纪律责任追究。

3.涉密采购

1)涉密采购活动须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无需采购计划备案。

2)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采购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3)相关信息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不得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要求,强化监督问责

各相关单位须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执行本操作要点,规范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操作要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纳入考核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全区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落实本操作要点的情况,将作为各预算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全区财政绩效管理考核;涉及代理机构责任的,纳入当年度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评定。

(三)明确法律依据,规范执行标准

本操作要点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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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范政府采购重点环节操作要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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