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第3号)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2019-03-25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

  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市场A51-123商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开展的投诉受理处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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