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采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1-12-28 00:00:00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集采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集采机构执业行为,近期,我们对集采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工作从今年11月1日开始,11月12日结束,检查一共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自查阶段(11月1日至2日),第二阶段是书面审查阶段(11月3日至11月8日),第三阶段是现场检查阶段(11月9日),第五阶段是汇总报告阶段(11月10日至12日),目前检查已全部结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问题主要有:1、问题自查不深入,未按检查通知要求提供被查资料。2、档案资料是散放未装订,或无目录无页码,或档案有缺失。3、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缺失代理机构义务条款和内容不完善,缺失协议双方的签章和日期。
      三、加强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集采机构应加强整改。对集采机构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规范集采机构执业行为的重要手段和常态化工作。此次监督检查暴露出集采机构所代理的项目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集采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整改。
     (二)采购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采购单位要针对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要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合法合规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杜绝倾向性、歧视性需要,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方面的工作。
     (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对此次集采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再一次进行仔细核对,依法依规程序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理,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不得选择性执法或执法处理不到位,不得加重或扩大处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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