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秦振民
单位:许昌市监督站
当事人:孔令红
单位:河南瑞贝卡公司
当事人:张红民
单位:鄢陵美景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田瑞红
单位:鄢陵县农合办
当事人:张军玲
单位:许昌海艺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在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对被抽查项目检查时,发现《鄢陵县陶城卫生院康复科设备及彩超购买项目》(Y2020HZ027号)评审环节存在问题,对该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经审查,发现你们存在未按政府采购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评审的问题。
现将违规事实说明如下:
1、供应商河南鼎阳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复印件;供应商河南弘尔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复印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一条(三)款“资格审查”(招标文件P36)“资格审查中所涉及的证书及材料,均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图片)。”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条(二)款第1节“评标”(招标文件P38)“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注:符合性审查中所涉及的证书及材料,均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2、河南弘尔泣商贸有限公司“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得分赋分错误。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条(二)款第3节“评标标准”(招标文件P38、P39)“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最新一期《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所在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项0.5分,满分1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最新一期《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所在页复印件,不应得分。该项分值赋分错误。
上述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向你们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名评审专家出具《情况说明》并签字,认可鄢陵县财政局作出的鄢陵县陶城卫生院康复科设备及彩超购买项目检查工作底稿,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2000元罚款。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鄢陵县财政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本级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鄢陵县人民政府或许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鄢陵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