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郑州张张丽商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10号10号楼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瑾 联系电话:15517500709
被投诉人1: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恒丰科创中心13号楼220
法定代表人:韩江涛 联系电话:0379-64612015-8099
被投诉人2: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通讯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电话:0379-63629996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1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及采集站装备采购项目(洛直政采招标【2021】1108号)”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期间,投诉人报名并获取了招标文件,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损害了其公司权益,2021年11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11月26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并同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就部分质疑内容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及更正公告不满意,于2021年12月9日向洛阳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及诉求:一、招标文件一标段技术参数第9、12、16、20、24、28条技术参数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删除;二、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资格审查部分应添加“投标人和制造商近三年在执法行业内无省、部级部门通报、失信问题,出具承诺函并加盖公章”要求。
三、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投诉后,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一标段技术参数第9条:“▲视频防抖设置:执法记录仪可通过菜单开启/关闭视频防抖功能。”
审查意见:应当去掉“▲”号。
理由:这条参数既不是执法记录仪的主要参数,也不是执法记录仪的主要功能,而只是要求防抖功能的打开与关闭方式,可以提出这种要求,但不能加“▲”号。
(二)关于一标段技术参数第12条:“▲动态范围:执法记录仪可通过菜单开启/关闭宽动态功能,动态范围≥70dB。”
审查意见:建议保留。
理由:该条款含有执法记录议的主要参数动态范围,且要求动态范围≥70dB,该条款作为执法记录仪比较合适,建议保留。
(三)关于一标段技术参数第16条:“一键切换分辨率:在待机状态下,可通过一次按键实现1440P、1080P、720P等分辨率之间的切换。”
审查意见:建议保留。
理由:该条款含有执法记录议的主要参数和主要功能,要求合理,建议保留。
(四)关于一标段技术参数第20条:“▲语音备注功能:执法记录仪可在结束录像时开启录音功能并对录像文件进行语音备注,可通过上位机查看录像文件相关联的语音备注录音文件。”
审查意见:建议保留。
理由:该条款对执法记录议的便捷高效使用有重要提升作用,建议保留。
(五)关于一标段技术参数第24条:“▲记步功能:执法记录仪可通过菜单开启/关闭记步功能,开机后打开记步功能,记录仪佩戴在肩部进行步数统计,可在预览界面显示当天累计步数值。”
审查意见:应当去掉“▲”号。
理由:该条款既不是执法记录仪的主要参数,也不是执法记录仪的基本功能,可以提出这种要求,但不能加“▲”号。
(六)关于一标段技术参数第28条:“负氧离子功能:执法记录仪可通过菜单开启/关闭负氧离子功能。”
审查意见:应当去掉。
理由:该条款既不是执法记录仪的主要参数,也不是执法记录仪的基本功能,应当去掉。
四、审查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投诉人投诉诉求作出如下决定:关于招标文件一标段技术参数第9、24条,应当去掉“▲”号;关于招标文件一标段技术参数第12、16、20条,应当保留;关于招标文件一标段技术参数第28条,应当去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其他投诉内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的不予答复。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