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2-07-29 00:00:00

商财购〔20228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商丘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一是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5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预留份额措施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是

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支付比例。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疫情期间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款比例可高达100%,并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是

提高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减轻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二、严格落实资金支付责任。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鼓励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以即时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主管预算单位切实履行落实政策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采购意向公开,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资格条件设置,免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履约、质量等保证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等多项具体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指导,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本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考核范围。要积极协调本级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清理本区招标文件、交易系统中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相符的做法,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于7月28日前将清理情况反馈商丘市财政局。

五、按时报送执行情况。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及时上报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及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并于每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财政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

2022年7月20日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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