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22-09-09 00:00:00

豫财购〔20227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依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范围及组织实施单位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在我省的执业情况。省本级及各市级财政部门对所属区域内的从事2021年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从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监督评价单位,代理机构也可自愿申请参加。省直及各所辖市级财政部门抽取监督评价数量不作统一要求,名单由各单位结合所辖区域内所从事业务的代理机构情况,依据工作量自行确定评价数量。

二、评价标准

依据通知精神,评价工作按此前标准开展。各单位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检查时,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代表性项目(涵盖区、县项目不少于40%)数量时,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为主。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9月通知下发之日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单位要及时汇总监督评价结果,按省厅上年度项目检查要求详细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4),按财政部监督检查汇总表格格式(见附件1)要求填写《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基础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1)及相关情况信息汇总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于2022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财政部门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业务开展,科学确定开展监督评价的组织形式、检查方式及具体范围,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确保防疫安全。

(二)各单位要精准组织,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集中时间、力量顺利推进实施。对所抽取代理机构检查项目不足5个的可从本省其他辖区内从事项目中抽取。各被抽查的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准备资料,自我评价要刀刃向内,真实有效;准时做好自查上报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三)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发展,近年来全省持续开展了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为我省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常见问题工作中仍没有得到彻底纠正。因此通过监督评价工作要积极引导各级采购当事人充分认清自己的主体责任,重视检查结果的总结和运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氛围。

附件:1. 财政部监督检查汇总表

2. 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自查报告

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口径

4. 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底稿

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底稿

6. 上报资料文件夹目录

 

河南省财政厅

20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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