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第7号)

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2-11-07 00:00:0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

:信阳荣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怡景翠园11号

邮编:464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志强

联系电话:18537669713

授权代表:宋雅文

联系电话:13837676971

被投诉人1

:信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博物馆正门对面)

邮编: 464000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376-6369916   

被投诉人2

:信阳农林学院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北环路 1 号 邮编:464000            联系人:尚先生      

联系电话:0376-6698756  

相关供应商:

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中乐百花酒店 1 号楼

邮编:464000 联系人:付光磊       

联系电话:0376-6216766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2的信阳农林学院羊山校区一期物业服务外包项目1包及2包”(编号:信财磋商采购-2022-99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予以受理。

二、

投诉事项及内容

投诉事项1:

对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标评审得分存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要求项目经理应满足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物业管理三年及以上管理经验,根据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在技术部分采购内容与需求中未体现项目经理的相关证件(毕业证、三年及以上管理经验证明),而网上公示显示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技术标评审汇总表得分是满分30分。因此根据上述要求我公司认为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对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标评审打分有失公平、公正性,不应得满分。

投诉事项

2

对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标评审得分存在质疑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要求宿舍管理员应满足中专以上学历,年龄要求: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勤劳、认真细心、有爱心,根据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在技术部分采购内容与需求中未体现宿舍管理员的相关证件(毕业证),而网上公示显示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技术标评审汇总表得分是满分30分。因此根据上述要求我公司认为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对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标评审打分有失公平、公正性,不应得满分。

投诉事项

3

对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标过程中二次报价未电话通知存在质疑本项目于2022年10月13日9时30分开标,在评标过程中1包的二次报价时间是12时04分开始,随后采购机构于12时11分电话通知抓紧时间二次报价。根据1包的情况我单位一直在等待2包二次报价的电话通知,直接报价时间结束我单位仍未收到电话通知导致错过二次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开标在线签到时,应如实准确的填写授权委托人的联系电话,开标当天请务必保证电话保持畅通”的规定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电话通知供应商单位进行二次报价,因此我单位认为此次评标过程有失公平、公正性。

三、

事实和相关依据

投诉事项1:

经查,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包投标文件第202页对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写明“我司完全响应磋商文件中相应要求”,其中包括“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及标准”“1、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物业管理三年及以上管理经验”。招标文件该项需求中未要求提供项目经理的相关证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作出了有效服务需求响应,该项应该得分

投诉事项

2

经查,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包投标文件中第211、212页对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写明“我司完全响应磋商文件中相应要求”,其中包括“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及标准”、“1、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物业管理三年及以上管理经验”、“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及标准”、“中专以上学历,年龄要求: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勤劳、认真细心、有爱心”。招标文件该项需求中未要求提供宿舍管理员的相关证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作出了有效服务需求响应,该项应该得分

投诉事项3:

经查,招标文件第5页“二次报价操作流程”中写明“二次报价开始后,系统会自动给供应商发送二次报价提醒短信”,投标企业应按照二次报价操作流程进行操作。是否必需电话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未有约定。经询问,信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声称,其为了防止投标企业错过报价,特别电话提醒了1包的所有投标企业,2包均未再次电话通知。

四、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1、2、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

相关当事人

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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