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安县财办【2022】103号)

安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2-11-11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安县公开采购-2022-26
二、项目名称:安阳县交通运输局公交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3007号
被投诉人:安阳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金凤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北
相关供应商: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6号
当事人:贯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5号悠乐广场1号楼20层2024-1号房间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中标人虚假响应,未能如实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投诉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虚假响应,未能如实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质疑中标人复制抄袭招标文件的“具体服务(技术)要求”。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上述答复函中,未对质疑内容提供投标文件中实质响应的技术说明或证明材料,缺乏可信力;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也未针对是否核实中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属于复制抄袭相关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情况作明确回复,故本公司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关于我司质疑函的答复不予以认可。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指标设置存在对使用其他品牌电池投标人的限制、排斥和歧视。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包2:纯电动公交车评分标准,第3技术部分动力电池可靠性:投标车辆使用的动力电池品牌客车装机量在2021年全国排名第一得3分,排名第二得2分,排名第三得1分,其余不得分(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证明为准)。本条评分标准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不公平,指标设置存在对整车使用其他品牌电池的投标人的限制、排斥和歧视,不利于公平竞争。此外,招标文件挂网公示后,我司授权代理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现场当面沟通反馈上述指标设置不公平问题,但在上述答复函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却反馈未有任何一家投标单位对以上条款有异议。我司对该答复不予认可。
投诉事项3:投诉中标人投标价格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答复内容并未提供中标人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答复内容存在偏袒中标人。本公司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公司本项条款的《质疑函》答复不予认可。中标人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单价50.9万元,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中标价格会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中标人也难以做到投标响应的电池、电机、电控、空调等8年售后质量保证。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二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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