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三陕财购2022061 | ||||||
| 二、项目名称: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省胜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 ||||||
|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14层2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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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三陕财购2022061号)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3号),投诉人不服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三陕复决【202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3号)》,责令本机关对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就投诉事项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10号),投诉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机关作出关于《撤销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10号)的决定(【2023】第4号),撤销了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就本案事实重新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我公司在本次招投标中投标报价1965000元的价格大大降低本单位的采购成本和售后成本。结果在中标方价格高出我595000元的价格中标高,一个200多万的常规16排项目,同为国内同档次品牌,却直接让没有产品优势,没有技术壁垒,且价格高出59. 5万的公司中标,违反招标的公平,公正,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另外此项目在去年招标中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排除众多国内外一线品牌价格极低的报价和优质的服务,选择了258万高价的二线品牌万东老旧产品 TURBOTOM 1600,本次招标中又再次排除国内外一线大品牌极低的价格优质的服务和众多优惠条件,毅然决然的再次选择的了256万的万东老旧产品TURBOTOM 1600,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中间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2、本次采购的16排是一个很常规的16排没有任何技术壁垒,我公司所投产品价格1965000. 00元,比中标价格2560000. 00元低了595000. 00元,我公司所投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多项参数明显优于文件要求,且在商务要求的三年保修(含球管)外又额给业主增加了3年保修(不含球管),极大程度上的降低了院方后期的维护成本,针对此项目我公司承诺提供交钥匙工程,免费提供此工程所需要的配套,极大程度上的减轻医院的负担,为了应对现在复杂的疫情形式,我方排除万难承诺给与院方签订合同当天到货,在三天内完成安装,交付使用同时给与完善的培训,协助医院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把设备运用的现在日异月殊的疫情环境中,在技术参数优于院方要求,价格如此有诚意,且提供众多优惠条件,却被排除在外。而后我公司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请求公示我们在投标报价,技术部分,综合部分,这三个得分项目中的得分情况,中恒晟(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的回复如此敷衍了事、敷衍搪塞,回答问题,答非所问。 投诉请求:1、请在相应媒介公示我们在投标报价,技术部分,综合部分,这三个得分项目中的得分情况。 2、废除该项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重新组织招标。 |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一、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称技术部分分数、综合部分分数无明确公示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一、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投标报价满分为30分,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做法并无违法。 二、产品配置不同,导致价格不同,两者没有可比性。 (三)、关于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2020】第33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相关内容,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 ||||||
| 2023年3月27日 |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4号)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2023-03-27 00:00:00
-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第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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