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2023-CS3 | ||||
| 二、项目名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林州分局常规移动空气监测走航车采购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北京宏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4层5-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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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1.变更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评审标准中实施方案、运维服务、售后服务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设置的分值有区间,但并未将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且判断标准笼统模糊。2.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五星级售后服务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虽然该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该项评审因素确属于变相的限定供应商规模。3.: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产品参数能满足的只有1家能得到评标办法中的技术加分,该项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竞争性磋商文件将设备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林州市财政局 | ||||
| 2023年3月6日 |
林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投2023年2号)
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03-06 00:00:00
- 林财购投2023年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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