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第1号)

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3-05-04 00:00:0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信阳市汇美电器有限公司

投诉单位地址: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金色水岸7号楼502号  邮政编码:464000

联系人:赵延辉           电话:18637765535

法人代表人:冯晓霞       电话:13857108780

被投诉人1: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2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相关供应商信阳市宏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翔商贸”)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2的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室空调采购与安装项目”(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23-25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4月9日向本机关反映,2023年4月19日补充材料后进行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内容

投诉

涉及

事项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给予的答复敷衍。

投诉

涉及

事项2:

业绩评分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

涉及

事项3:

涉嫌品牌业绩窜连,制造业绩假象。投标人信阳市宏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投标产品品牌是(海信)与其在投标标书内提供的实际业绩品牌(格力)不一致(所提供投标三份业绩全是格力),存在“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涉嫌品牌业绩窜连,制造业绩假象。

投诉

涉及

事项

4

6家参与综合分只有一家满分这种严重的“唯一性”应该予以废标。

投诉

涉及

事项

5

技术先进性及绿色节能(10分),此项得满分不合理

投诉

涉及

事项

6

中标人提供的海信企业证书五星级及以上售后服务证书3分(不是家用空调的)和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提名奖3分,该品牌均不具备,实际应为0分。

投诉

涉及

事项

7

中标人信阳市宏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海信空调的售后服务网点涉嫌材料造假,应予以废标。要求中标人提供有生产厂家海信品牌指定且有授权服务网点的凭证,该项3分,实际应为0分。

投诉

涉及

事项

8

要求公示中标人中标品牌有关生产厂家的投标相关证书。1、投标人符合质保期基本要求,且在满足货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每增加1年得2分最多加4分,未承诺不得分(须提供生产厂家证明文件)。2、投标人有生产厂家指定且有授权服务网点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3、投标人免高空作业费的得5分(需提供服务人员劳务合同、大额意外保险)没有不得分。对于以上得分要求公示所提供的相关证书及大额意外保险等,对以上评分结果存在疑问。

    三、事实和相关依据

投诉

涉及

事项1:

关于被投诉人答复敷衍等问题。经查,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质疑答复不够全面和详细。

投诉

涉及

事项2:

关于业绩评分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问题。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经过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

投诉

涉及

事项3:

经查,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在2023年3月31日的质疑答复中作出了“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与所投品牌必须一致”的解释说明。该项目评分办法“企业业绩”中要求提供“类似空调采购项目业绩”,未指明需提供所投品牌产品业绩。评审专家该项的评审结果未违反评分办法的规定。

投诉

涉及

事项

4

经查,企业投标得分多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

涉及

事项

5

经查,宏翔商贸投标文件179-204页提供了海信市场满意度证明材料,205-301页提供了海信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305-332页提供了海信绿色环保低碳证明材料,335-369页提供了海信节能减排证明材料。评审专家给参与该项目的6家投标人打分均为满分10分。评审专家该项的评审结果未违反评分办法的规定。

投诉

涉及

事项

6

经查,宏翔商贸投标文件457-461页提供了海信五星级售后服务证书,投标文件463页提供了海信中国质量提名奖证书,评审专家该项的评审结果未违反评分办法的规定。

投诉

涉及

事项

7

经查,宏翔商贸投标文件374页提供了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授权书,没有证据证明为造假资料。

投诉

涉及

事项

8

经查,宏翔商贸投标文件372页提供了质保期承诺,投标文件373页提供了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的质保期承诺。投标文件375-428页提供了服务人员劳务合同、大额意外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涉及企业的得分及排名情况

该项目第一名宏翔商贸总分97.84分,第二名汇美电器总分87分。

四、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1

建议被投诉人进一步规范质疑答复行为,做到全面、细致、完整答复。

投诉事项

2、3、4、5、6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

7、8

对于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书(3分)、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期承诺是否属于生产厂家证明(4分),是否符合生产厂家证明存在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分数为7分,由于宏翔商贸总分97.84分,比汇美电器总分87分多10.84分,结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争议事项不影响宏翔商贸的中标结果。

    综上所述,以上投诉事项不影响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五、相关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