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阳市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参加“安阳市殷都区环卫设施建设项目(中转站)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殷磋商-2023-1)的磋商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鉴于你(单位)主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1050000×5%)的罚款,计人民币525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安阳文峰西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殷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