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虞城县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3-05-12 00:00:00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秋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369号

 编:4413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汪秋梦 

联系电话:15972778946

授权代表:张鑫       

联系电话:15897598388

被投诉人1: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路与侯恂路交叉口西北角国奥玫瑰园3号楼11楼1101室

联系人:孟女士

 话:18790269776

被投诉人2虞城县市容环卫处

联系人:刘先生

 话:13837071670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财采招-2023-7    

采购人名称:虞城县市容环卫处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湖北秋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的投诉,我局于2023年425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3年413日,向采购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采用区间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41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了投诉,投诉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变更后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没有与评审因素相对应的“项目实际情况”的采购需求,是对原本招标文件的换汤不换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3-34页评分标准截图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请财政监管部门调查本次活动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符合、贴合、不符合”的不合理评分标准,不得使用“项目实际情况”作为评判依据的评分方式,保证本次招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

五、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招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委托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30407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虞城市容环卫处虞城县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

2.投诉人于2023年413日,向采购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提出质疑,418日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委托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于425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425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公开招标文件后,我单位于2023年5月6日10:00整,组织3名专家进行论证,经过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作业用具采购项目》的有关质疑、投诉资料认真查阅。建议:

1)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邀请专家进行全面论证,对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分数设置要进行调整、细化。

2)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同时,技术参数要求须无排他性、倾向性。

3)修改后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三)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暂时暂停采购活动

2.责令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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