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02

周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023-05-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2022-08-141

二、项目名称: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雾森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人: 天来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址: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C座6楼(办公)

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址: 河南省周口市汉阳路北段

人: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址: 周口市光明路市行政中心西侧南楼

四、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编号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雾森系统建设项目(编号2022-08-141)。本项目于2023年2月17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周口市)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3月13日由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

五、投诉事项和请求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拒收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投诉事项:2、将本项目定性为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项目违反有关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作为本项目资格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投诉事项:3、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投诉事项:4、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投诉事项:5、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程序不合法。

投诉请求:

1、严查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第一、第二、第三次采购活动的组织程序是否合法。

2、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本项目第一、第二、第三次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4、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暂停本项目一切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投诉人寄来的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雾森系统建设项目控告书和2023年4月4日收到的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雾森系统建设项目投诉书。审查了控告书和投诉书,控告书和投诉书内容基本一致。经过调查和调取相关资料显示,投诉人于2023年3月7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寄出质疑函,采购人于2023年3月17日对质疑函进行了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2023年3月14日寄出控告书时,还未超出投诉的时效范围。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控告书和投诉书合并导入相应的程序处理。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一:代理机构拒收投诉人质疑函。

根据调查和调取相关资料显示,证实投诉人寄出的质疑函收件人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光明路与政通路交叉口市行政中心西侧南楼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与招标文件中标注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地址“周口市光明路与政通路交叉口市行政中心西侧南楼”不符,代理机构无法收到。系投诉人邮寄地址错误造成,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将本项目定性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违反有关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作为本项目资格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此项目属性为工程、货物混合型采购。采购人组织了相关业界专家对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雾森系统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工程进行采购。该项目需在市区内施工,包含破拆道路、挖沟、栽杆、埋管等市政工程内容,采购人经与市政相关部门沟通,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经过调查周口市满足此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近千家(包含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全国范围内满足此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更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四、五项

经审查投诉书和质疑函,投诉内容三、四、五项超出本项目质疑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不予受理。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审核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评审结果和组织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论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无效,驳回投诉。

                                                 周口市财政局 

                                                                                                                         2023515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