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处理结果公告

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06-30 00:00:00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2〕7号)统一部署,我局于2022年9月开始,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了5个项目作为监督评价对象。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检查内容

我局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分为材料报送、书面审查、现场确认、处理处罚、汇总报告5个阶段,共55个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围绕管理制度方面、采购代理委托、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准备、组织评审、信息公告、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保证金管理、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内控及日常管理等13个方面内容进行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

1.信息公告中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联系人不是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2.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未明确核心产品。

三、处理处罚结果

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已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及责令整改通知,并要求相关代理机构能够认真对待,限期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处罚依据及结果:综上所述该公司违反了以下规定:

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格式内容要求,违反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的规定。

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等,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

四、其他要求

希望全市各代理机构能够以此次监督评价为契机,对照自身存在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同时,进一步加强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完善制度。提高代理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督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为明年的监督评价工作做好准备。各代理机构应重视指导采购人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从源头上堵塞政府采购漏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更好的服务。

林州市财政局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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