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01号)

信阳市固始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2023-07-03 00:00:0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倍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和文化路交叉口御苑城13号楼3106室
邮编:463000
法定代表人:熊文飞
联系电话:19139677215
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峻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温泉镇桂花花园门面房B18号
联系人:郑莎
联系电话:18538493717
被投诉人2(采购人):固始县融媒体中心
地址:固始县广播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
联系人:赵亮
联系电话:13087018399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3年6月13日对“固始县融媒体中心采购固始县融媒体中心综合演播室沉浸式XR演播室工程”(固财招标采购-2023-1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6月19日予以受理。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编制不完整,存在缺陷,缺少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采购需求描述不够清楚明确,属于违规违法,影响潜在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加分条件的;单独将产品(部件)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官网截图或彩页等技术资料证明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作为评分条件的属于违规评审因素。综合资质分值设置作为评分标准的证书评定标准和企业成立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息息相关,属于违规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业绩分值设置即特定合同金额又特定行业,属于违法。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存在大量使用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情形,属于违规。(并且这些条件是在采购需求中没有列明的条件)
投诉事项6:没有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属于违规。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经查看招标文件、质疑论证报告专家意见、投诉书、投诉答复书等相关资料,本机关认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2、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合同格式仅供参考,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等内容,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均予以认可;采购需求描述不够清楚明确内容为培训服务内容,满足基本需求即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是根据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设置的,为保证本项目的充分竞争性,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因此在给予的基准值的基础上,均给出了合理的偏离。本项目采用的是扣分方式,每条参数依据重要性分别设置不同的分数,这是对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一种方式,也是招标文件设置的通常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本条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5:1、评分办法中“详细、全面、详尽、基本完整、实用性强、科学合理、响应度低、可行性低”等,不是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表述,而是对区间等次的描述,同时依据上述等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区间。上述设置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评分办法相应地设置了量化指标详细工艺流程说明、详细技术先进性说明、详细设计图、详细设备介绍、详细环保方案、服务方式、服务人员配备、响应时间、故障处理、应急方案、系统维护时间、系统维护频率进行评分、售后服务点设立情况、培训计划方案。
3、在评审中,评审专家正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和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在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设置的分值范围内酌情给出具体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4、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指出“二、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4—0.5分的区间”,因此设置区间分合法合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6:项目中背景渲染引擎系统、前景渲染引擎系统、信号智能处理引擎系统、阴影智能处理引擎系统、XR播控和场景模板编辑器系统、XR显示屏系统、虚拟人定制服务、XR沉浸式场景模型定制服务、伴随式服务等是一套完整的系统集成工程。此次采购的货物所含硬件设备中涉及政府采购集采名录,采购货物名称为集采货物,实际需要相关产品设备做定制,开发和适配,保证整体系统,可用性,兼容性和稳定性,以满足项目本身的实际应用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综上,投诉事项2、4成立、投诉事项1、3、5、6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编制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相关当事人权利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始县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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