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第2号)

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3-07-05 00:00:0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北京中咨华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相关供应商:河南诚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诚运”)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2的“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配电工程项目”(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23-28)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内容

投诉涉及事项1:

被投诉人质疑投诉人回复时间违反规定问题

投诉涉及事项2、3:

招标文件价格扣除比例违反规定。

投诉涉及事项4:

投标人项目经理经历造假。

投诉涉及事项5:

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数据,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涉嫌故意造假享受小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三、事实和相关依据

投诉涉及事项1:

投诉人未违反财政部94号令的质疑答复期限规定。但被投诉人第一次质疑答复存在答复不完整问题,对不完整内容,被投诉人在2023年6月12日第二次答复中进行了补充答复。

投诉涉及事项2、3:

该两项投诉事项均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和投诉。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过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

投诉涉及事项4:

投诉人质疑投标人委派项目经理经历造假证据不足

投诉涉及事项5:

被投诉人认为,对河南诚运按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符合政策要求。本机关认为,河南诚运数据来源有依据,不属于数据造假;河南诚运《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数据填写错误河南诚运财务审计报告20212022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数据的填写不影响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真实性,不影响其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四、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1

:建议被投诉人加强学习,进一步规范质疑答复行为,做到全面、细致、完整答复。

投诉事项2、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但该工程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超出了对工程项目3%—5%的价格扣除的规定,被投诉人应结合项目实际,选择具体整改方式,加以整改。被投诉人加强政策学习,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投诉事项4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

:中标人存在内容填写错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该错误不影响其实质性响应,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

五、相关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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