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第7号

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3-06-12 00:00:00

投诉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2)
法定代表人:齐女士 联系电话: 13234022908
被投诉人1:洛阳市教育局
通讯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于先生 联系电话:0379-60101701
被投诉人2: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市民之家六楼6013、6014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0379-69921028
一、基本情况
受洛阳市教育局委托,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洛阳市教育局7所新建高中厨房项目(洛直集采招标(2023)0015—1号)”于5月6日开标,5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5月9日,投标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5月15日,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并于5月16日向洛阳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一)投诉具体事项:1、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该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明显为不合规不合法,同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无效文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结果。2、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中标人的分项报价明细表,公示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序号5、序号6标的规格(长*宽*高)完全没有,300L是溶剂,24盘是蒸饭箱整盘的数量,都不是标的的规格。
(二)投诉诉求:请求对以上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投诉后,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具体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1: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该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明显为不合规不合法,同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无效文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结果。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经核查,投诉一涉及中标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之规定,该项目采购单位所公示的内容为采购单位认可的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故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2: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中标人的分项报价明细表,公示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序号5、序号6标的规格(长*宽*高)完全没有,300L是溶剂,24盘是蒸饭箱整盘的数量,都不是标的的规格。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经核查,投诉二涉及规格型号的理解,设备规格型号参数非常多,但具体要求和标注以招标文件为准(少写一些规格、型号、参数、尺寸有利于放宽采购条件,可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投标),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没有把具体尺寸作为容器的主要参数,主要是考虑到7所新建学校的厨房面积、结构都不相同,不便把有关尺寸作为主要参数,需要中标企业到时根据厨具具体摆放情况而定,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故该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四、审查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投诉人投诉及诉求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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