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财政局于2023年5月26日受理了安阳市鹏瑞英协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汤阴县公安局涉案车辆停车场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安汤竞谈采购-2023-1)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安阳市鹏瑞英协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汤阴县光明路与永通路交叉口南200米
被投诉人1:汤阴县公安局
地 址:汤阴县光明路与乾贞大街交叉口东360米路北
被投诉人2:河南豫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阳市华强新天地6栋
相关供应商:汤阴县车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汤阴县城关镇中华路与东关路交叉口东北角001号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汤阴县车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恶意低价竞标;
投诉事项2:汤阴县车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的情形;
投诉事项3:案涉项目存在串围标的情形。
三、调查事实
本机关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说明及答复,同时,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磋商文件、质疑文件以及质疑处理等相关材料,结合各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实核实,中标单位提供的场地存在以下情形:停车场不具备小型车库,车棚在投标时也不具有,是后来建设的;投标文件中的车辆维修举升机、维修地沟与停车场不一致,不是一个地方;停车场不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办公条件。中标单位提供场地不符合招标要求,与投标文件不一致,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因此,以上查明事实认定中标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无任何证据支持,且被投诉人不存在该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无任何证据支持,且被投诉人不存在该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过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事项一、三;
(二)投诉事项二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汤阴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