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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你公司在“汤阴县公安局涉案车辆停车场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安汤竞谈采购-2023-1)竞谈中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5月我局收到投诉材料。经初步核查,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调查。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我单位接到安阳市鹏瑞英协商贸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在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的“汤阴县公安局涉案车辆停车场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安汤竞谈采购-2023-1)竞谈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投诉:1、场地、设备、基础设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的情形;2、恶意低价竞标;3、串围标。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的情形:
1、停车场不具备小型车库,车棚在投标时也不具有,是后来建设的。
2、投标文件中的车辆维修举升机、维修地沟与停车场不一致,不是一个地方。
3、停车场不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办公条件,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停车场照片28张、停车场办公室照片4张、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汤阴县公安局停车场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安汤竞谈采购-2023-1)中关于车库和车棚标准的解释》一份、河南豫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中标单位提供的停车场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不具备小型车库,投标文件中的车辆维修举升机、维修地沟与停车场不一致,停车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办公条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2023年5月27日下午15点30分《会议记录》,证明在本单位组织的质证会议中,汤阴县车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文超承认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部分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河南省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河南省财政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750元(150000×5‰)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汤阴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